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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培訓機構發布《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指導意見》及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條培訓工作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指導和協調,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級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的職責是:

(壹)統壹指導和協調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素質要求,確定必修課程和考核方式;

(三)統壹規劃、組織、編寫和審定培訓教材,並根據培訓需要及時補充和修訂教材;

(四)建立統壹的培訓題庫;

(五)建立主要由知名學者、證券專業機構法律會計專業人員、國內外相關機構專家、從事監管工作的壹線專業人員組成的培訓教師信息庫。

(六)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情況頒發培訓證書。

(七)制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實施細則;

(八)根據需要負責組織或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的培訓;

(九)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數據庫(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並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和公示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職責是:

(壹)在證券交易所的配合下,負責組織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獨立董事)和監事的培訓;

(二)維護轄區內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誠信檔案(包括高管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職責是:

(壹)配合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組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培訓;

(二)協助派出機構開展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和監事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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