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聲譽代表著社會的聲譽,是在壹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在法人的全部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尤其是企業法人的聲譽,反映了社會對其生產經營業績的總體評價。法人的聲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有很大影響。因此,公司作為法人享有名譽權。
(壹)如何認定侵犯法人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作了進壹步的細化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對第七個問題的回答是,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第九個問題的答案是,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的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是,借機誹謗或者詆毀、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可見,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與其他侵權行為壹樣,應當從四個要件入手,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包括誹謗和詆毀;受害人確實存在名譽受損的事實,包括降低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2)如何認定侵犯法人名譽權在侵權民事責任中也有規定,具體如下:
公司名譽權是壹種人格權,商譽是公司名譽權的核心利益。在我國,法人名譽權不僅在人格權體系中受到保護,而且在侵權民事責任中也有規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