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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鼓勵上市公司根據企業發展規劃分階段實施股權激勵,充分體現了激勵的長效性。每期授予的權益數量應與公司股本規模、激勵對象數量、授予的權益價值相匹配。對於中小板上市公司和科技創新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股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可從1%上升至3%。上市公司兩年內累計授予權利的金額壹般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3%,因公司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可適當放寬至不超過總股本的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優惠政策銜接的通知》。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

(壹)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9]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擴大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44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二)居民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獲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的規定計算納稅。

(3)2022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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