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是否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
【解答】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的問題解答》(10號, 財稅[2003]號)並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1] 60號)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中屬於應付中國職工的退休養老金等項基金、保險福利和各種國家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結余、 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情況,並應設置“費用提取的福利基金”和“稅後利潤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職工繳存的除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費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1999]709號),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為職工繳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提取其他職工福利費。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如實計入當期損益。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數額的,在納稅時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的余額和以後年度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使用。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