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作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是典型的行政協議,兼具“行政性”和“契約性”。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的權限;
3、提供公共服務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5、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6、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效力案件時,不僅要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無效情形進行審查,還要符合相關民事法律法規對合同效力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