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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的規定

第壹條為吸引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促進風險投資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投資於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各類股權,並為其提供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企業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獲取收益的投資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機構,是指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本市設立的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創業投資公司是以直接股權投資為主要業務的非金融投資企業。

風險投資管理公司是受風險投資公司委托,為其管理風險投資、推薦和評估投資項目的企業。第四條風險投資也可以通過設立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科技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創業投資相關業務,為創業投資提供服務。第六條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創業投資機構的公司登記。第七條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設立人信譽良好;

(二)公司有三名以上主要專業人員,並具有公認的專業資格;

(三)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設立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設立人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相關工作記錄;

(二)公司有三名以上主要專業人員,並具有公認的專業資格;

(三)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人民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創業投資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但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且首期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並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足。

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足。第十條風險投資公司的名稱中可以使用風險投資(或風險投資)字樣,風險投資管理公司的名稱中可以使用風險投資管理(或風險投資經營)字樣。第十壹條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對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型科技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參與企業的管理和經營;

(二)受委托管理其他創業投資公司的創業投資;

(三)提供投融資咨詢服務;

(四)為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第十二條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受托管理創業投資項目;

(二)受創業投資公司委托,對其創業資金進行運作、項目選擇、投資和管理;

(3)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項目推薦、評估等服務;

(四)提供投融資咨詢服務;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第十三條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享受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十四條創業投資公司對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投資15萬元以上,或提供擔保金額5000萬元以上,且投資額或擔保金額分別占公司投資總額或擔保金額70%以上的,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按規定享受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享受前款規定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公司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再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五條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全額出資。第十六條創業投資公司可以通過企業並購、股份回購、技術產權交易和上市等方式退出和實現其風險資本。第十七條禁止創業投資機構從事金融業務。第十八條廣州市創業投資促進會負責創業投資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並協助市科技行政等部門對創業投資進行管理。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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