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演變20世紀60年代初,美國與英、法、日等國進行了壹系列實驗,成功利用人造衛星進行了跨越大洋的國際通信。196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衛星通信法,授權成立美國通信衛星公司。
並要求該公司與其他國家談判,盡快成立壹個全球商業通信衛星機構。1964年7月,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11國家的代表齊聚華盛頓,談判制定了《建立全球商業衛星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
演變20世紀60年代初,美國與英、法、日等國進行了壹系列實驗,成功利用人造衛星進行了跨越大洋的國際通信。196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衛星通信法,授權成立美國通信衛星公司。
並要求該公司與其他國家談判,盡快成立壹個全球商業通信衛星機構。1964年7月,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11國家的代表齊聚華盛頓,談判制定了《建立全球商業衛星通信衛星系統臨時協議》和《特別協議》,供國際電信聯盟成員加入和簽署。同年8月20日,13國家代表代表政府簽署臨時協議,代表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電信機構簽署特別協議,宣布成立國際電信衛星聯合體。
1971 7月,加入並簽署這兩個協定的70多個國家的代表齊聚美國首都華盛頓,對上述兩個協定進行重新審議和修改,並分別命名為《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協定》和《國際通信衛星組織運營協定》。《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協定》是衛星組織的組織法,包括宗旨、活動範圍、財務原則、組織、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加入、退出和修改協定的程序。這個協議是由各國政府或政府機構加入的,參與方稱為締約國。國際通信衛星組織的運行協議是衛星組織的運行法,包括簽約方的權利和義務、投資和資本限額、采購、空間段容量分配等。本協議由政府、政府機構或其指定的電信機構簽署,簽署人稱為簽署人。會議還決定將國際通信衛星聯合會更名為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截至7月1984、16,兩個協議的簽約方數量達到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