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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期貨公司可以派代理嗎?

妳不能。

期貨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接受客戶委托,根據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收取交易費用,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期貨公司是交易者和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梁。期貨交易者是期貨市場的主體,正是因為期貨交易者有套期保值或投機獲利的需求,才推動了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雖然每個交易者都想直接在期貨市場交易,但是由於期貨交易的高風險,決定了期貨交易所必須制定嚴格的會員交易制度,非會員不得進場交易,所以嚴格的會員交易制度與吸引更多交易者、擴大市場規模之間存在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作為中介人為其提供簽訂合同或者為其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因居間經紀關系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期貨中介機構在法律上的基本內涵。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然而,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中,期貨經紀人不僅做中介介紹,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交易代理在內的期貨交易活動。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在,期貨經紀人應當向雙方如實報告雙方的真實情況和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不得隱瞞。否則,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不僅無權要求被代理人付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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