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應包括公司員工的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
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聘任。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