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管理組織,應有健全的領導體制和機構,包括負責決策、執行和監督的職能。
1,國有獨資公司的權限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決策職能只能由國有獨資公司的唯壹股東即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履行;
2、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由於投資者的授權,公司董事會擁有壹定的決策權。公司董事會由39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必要時可設副董事長。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不得兼任其他或者其他經營機構的負責人;
3.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作為全體股東行使權利的機關,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有限公司的必要機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股東的職權由出資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或者董事會行使。同時也對這種授權進行了限制,規定壹些重要事項必須由出資人——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這些必須由投資者(股東)決定的事項是:公司合並、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發行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