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有哪些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重大財產轉讓、大額捐贈、利潤分配、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權益。
2.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有沒有專門的決策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⑴第三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2)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股份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3)第十三條
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分享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及時向委派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和結果。
由此,從法律角度來看,國有企業與普通企業在提供擔保方面並無太大區別,只是國有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持,會後將結果和情況告知出資人的負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