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周先生說,他三年前買車,申請了擔保,交了定金和擔保費。原擔保公司承諾貸款還清後返還擔保保證金,但三年的貸款終於還清了,但原擔保公司找不到人。周先生表示,希望聯合其他受害者,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這麽正規的擔保公司不負責任的就走了!”說起自己的經歷,周先生很懊惱。他回憶說,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18,他在4S壹家店看好了壹輛車,但因為手頭沒有那麽多現金,打算向銀行貸款買車。在車行的推薦下,周先生找了壹家擔保公司做擔保,從銀行貸了近5萬元,還款期三年。“當時擔保公司收了1440元的擔保金和200元的調查費。當時公司承諾貸款還清後會把押金還給我,我們也簽了合同。”周先生說。今年5438年6月+10月,還清所有貸款後,我拿著收據到擔保公司的辦公室拿回押金,但是到了那裏,發現這裏的辦公室已經不是擔保公司了。“當時那裏的辦公室人員告訴我,很多人來擔保公司拿回擔保保證金。”周先生說,他問過那裏的工作人員,他們也不知道原來的擔保公司已經搬到哪裏去了。周先生說,他按照當時合同上留下的電話號碼打了幾次電話,都沒人接。後來他上網看了看,很多人反映擔保公司辦理了購車擔保後拿不到擔保抵押。17下午,周先生連續給擔保公司打電話。其中壹部座機無人接聽,另壹負責人手機關機。
“1000元不是很多,但是太氣人了。希望通過這件事提醒公眾。”周先生表示,希望通過本報找到更多同樣情況的受害者,大家壹起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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