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境外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第三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委托合格境內機構作為資產托管人,依法委托境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辦理境內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第四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建立並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運作和資金管理符合境內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對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銀行賬戶和資金劃轉進行監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參與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的品種和方式,由中國證監會商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後公布。第六條申請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財務穩定,資信良好,具有證券、期貨投資經驗;
(二)境內投資業務主要負責人符合申請人所在境外國家或地區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規定配備督察員監督申請人境內投資行為合法合規;
(四)經營行為規範,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未受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5)不存在對境內資本市場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第七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申請文件。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予以書面答復,並頒發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托管人首次開展合格境外投資者資產托管業務,應當自托管協議簽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九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安全保管合格外國投資者委托的所有資產;
(二)辦理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資金的清算、交割、結匯、售匯、收付和結算;
(三)監督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報告;
(4)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的要求,報送相關業務報告和報表,如支出戶信息、資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產配置信息等。合格境外投資者,並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匯出、匯入、兌換、收付匯和資本交易記錄不少於20年;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托管人應當持續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和滿足托管業務需要的人員、制度和規則;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的資格;
(三)不存在影響托管業務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壹條托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與委托資產嚴格分開,並對委托資產單獨建帳托管。第十二條合格境外投資者委托兩個以上托管人的,應當指定1名首席報告員,由其負責統壹代為辦理資格申請、重大事項報告、主體信息登記等事項。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自任命首席報告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首席報告員將所有托管人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和外匯局備案。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更換托管人。中國證監會和外匯局可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合格境外投資者更換托管人。第十三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依法申請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合格境外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結算資格的機構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