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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大股東、法人利用職務之便,做假賬,挪用公司公款歸自己使用。

這個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屬於刑法規定的職務侵占罪。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合夥人將應當屬於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法律處罰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八十三條第壹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違法所得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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