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後,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授權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2.提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接收《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提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
5.按照受理通知書規定的日期繳納登記費,領取執照。
合夥企業的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合夥企業成立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
2.納稅申報:合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和稅率定期進行納稅申報;
3.會計賬簿: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按照規定記賬、報賬,做到賬目清楚;
4.稅收優惠:合夥企業應了解可能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享受稅收減免;
5.稅務檢查:合夥企業應配合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稅務檢查,確保納稅合規。
綜上所述,註冊合夥公司需要經過咨詢準備材料、提交名稱登記、等待審批、前置審批(如涉及)、提交設立登記申請、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等壹系列步驟。整個過程涉及很多環節,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認真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核發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登記註冊的,發給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壹)名稱;(二)主要經營場所;(3)執行事務合夥人;(四)經營範圍;(五)合夥企業類型;(六)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承擔責任的方式、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期限。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