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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協議提供運營管理的稅率是多少?

(1)營業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節能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發展的通知》(財稅[2065 438+00]165 438+00號)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節能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第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其向用能單位無償轉讓的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業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發展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節能服務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第壹年至第三年,第四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款規定:“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費用,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和資產價格進行稅務處理”。第四款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向用能企業轉讓的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折舊或者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所有權轉移時,不再單獨計入節能服務公司收入。“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發展的通知》(財稅[2010]第110號)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和與其簽訂節能惠益分享合同的用能企業,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的資產,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用能企業根據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費用,可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和資產價格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而轉讓給用能企業的資產,應按照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計稅依據,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收相關資產,也應按照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相關資產所有權轉移時,用能企業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二、節能服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具備五個條件

(壹)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了節能效益分享合同,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能夠獨立提供能耗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含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運營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第1至8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總投資額的70%;

(六)節能服務公司具有相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有能力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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