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而妳也遵守了競業限制的約定,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3.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有些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信息!
4.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收費。然後給雙方壹個舉證期;之後法院會舉行聽證會,在妳們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案;如果我們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法律明確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支付。《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
競業禁止期間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對當事人約定的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性的界定。
競業限制補償的相關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30%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4.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競業限制協議終止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壹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履行完畢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提前壹個月通知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以及其他容易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營銷人員、會計、秘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