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對於商品房預售資金,“要以監管為重點進行管理”。即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應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範圍。其中,重點監管資金是保證工程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以工程建設成本和壹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為上限。預售收入超過重點監管資金上限的資金屬於壹般監管資金,開發企業可以提取使用。
《意見》規定預售資金“轉入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即從監管賬戶收取的房價款屬於重點監管資金的,經批準後專項用於支付項目建設成本,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施工進度款等相關費用,不得用於支付其他貸款本息、土地價款、罰款、營銷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
此外,《意見》明確,在商品房項目所有權首次登記完成前,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重點監管資金;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轉讓。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商品房項目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工程交付情況等因素確定。
《意見》中提到的具體措施包括:確定監管範圍,確定可承擔預售資金監管服務的銀行,明確監管期限和重點資金監管額度,規範監管協議和監管賬戶設置,加強監管資金存管,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全程動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