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金融風險防範機制,督促相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相應的監管責任和處置機制,及時識別和預警風險,有效防範和處置風險。
第四十壹條省中小企業局應建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監管需要,省中小企業局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相關費用由小額貸款公司支付。
第四十二條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年審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每年3月31日前向當地中小企業工作部報送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縣(市、區)級以上中小企業工作部簽署意見後,報省中小企業局年審。小額貸款公司在進行工商年檢時,應當提交省級中小企業局出具的行業年檢意見。
小額貸款公司在行業年審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2)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蓋章);
(三)股東和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
(四)公司的經營情況;
(五)公司年度工作總結;
(六)省中小企業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中小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中小企業局取消當地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並會同有關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給予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經營期內註冊資本抽逃;
(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未經批準變更或者終止的;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超越批準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非法集資或變相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利率政策等金融違法行為;
(七)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八)未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以及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的;
(九)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以及本辦法的。
第四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抵制行業不正當競爭,維護合理、有序、公平的市場環境。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四十五條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和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