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2)資產要求
1.總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2.總資產在2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可從事年售電量600億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若總資產為1億元至2億元,可從事年售電量30億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總資產在2億元以上的,售電量不限。
(3)員工。專業人員10及以上,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知識,具備電力管理、節能管理和需求側管理能力,並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至少具有壹個高級職稱和三個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營業場所和設備。應當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所需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市場交易中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和客戶服務等功能。
(5)信用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規定要求作出信用承諾,保證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除具備上述準入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其總資產的20%。
(二)符合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的有關規定。
(三)增加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有與發行業務相適應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職稱的職業經理人和5名具有中級職稱的職業經理人。
(四)生產經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應的經歷,並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在職培訓證書。
(五)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安全培訓,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六)有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器、設備和維護人員。委托有資質的承包(修、試)隊伍,承擔監管責任。
(七)有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現場設備和人員。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和保障供電服務義務。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增加經營範圍,履行售電公司準入手續後,開展售電業務。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現有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符合配電網建設運營條件的企業,在履行相應準入程序後,可自願轉為具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