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斷結果
1.原告深圳市紅紅農產品經銷有限公司無需支付被告周某某2018年6月的提成工資1662.32元;
2.原告深圳市紅紅農產品經銷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周某某支付2065438年7月至2065438年9月30日的加班工資差額118.37元;
3.原告紅紅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周某某支付2065438年8月至2065438年5月+0、2019日的加班工資差額202.438+06元;
4.原告紅紅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周某某支付2009年6月1日2065438+7月4日的工資差額4670.75元;
5.原告紅紅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周某某支付2018年終獎70800元;
6.原告紅紅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周某某的生意夥伴支付單筆進項獎(傭金)18213.65元;
七。原告紅紅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周某某支付PK獎勵36000元;
八、原告紅紅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周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93564.90元;
九、原告紅紅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紅紅農產品經銷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周某某支付律師費2400元;
X.駁回原告紅紅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和原告深圳市紅紅農產品經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