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業內人士透露,互聯網小貸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四個要點:
1,註冊資本5億元,杠桿倍數3-5倍。
2.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單筆投資上限為20萬元或30萬元,尚未確定;借款人為企業的,單筆投資上限為654.38+0萬元。
3.不允許線下借貸。
4.力爭兩年內接入央行征信系統。
但除了以上四點,應該還有更重要的條款沒有披露,比如小貸公司的定位、股東資格、網貸業務的界定、業務規範等。
Sack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艷對此解讀如下:
1.小貸公司是金融機構嗎?
2008年,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將小額貸款公司定義為壹般企業法人。如此模糊的法律定位也使得小貸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處於尷尬的境地,特別是影響了追債工作的順利開展。如果借款人對小貸公司實施詐騙,由於小貸公司的身份問題,借款人的詐騙行為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能判刑,但只能通過民事追償來追究借款人的民事責任,這也大大增加了小貸公司的追償成本。
小貸公司實際從事的是金融信貸業務,應盡快賦予其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享受金融機構在融資和經營方面的優惠政策,同時受金融機構相關監管政策的約束,防範金融風險。
第二,網絡小貸的控股股東壹定是互聯網企業嗎?
根據網貸整治辦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簡稱“56號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公司通過其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其特點是通過互聯網平臺獲取借款人,利用互聯網平臺積累的客戶經營、網絡消費等特定場景信息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在線完成貸款全業務流程。”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必須具備以下資質:壹是互聯網企業,二是線上消費場景。
縱觀市面上的網絡小貸公司,符合上述條件的都是像阿裏、JD.COM、騰訊這樣有消費場景的互聯網公司,壹些想通過互聯網技術改善生存環境的傳統金融機構被拒之門外。
從推動普惠金融發展的角度來看,無論是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創新,還是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提供產品和服務,都是為了滿足金融服務不足群體的金融需求,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都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
互聯網技術應該是幫助有理財能力的小貸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和客戶體驗的手段,而不應該作為劃分小貸公司的標準,更不應該作為網絡小貸的準入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純強調網絡小貸必須由互聯網公司發起,會誤導行業,忽視就業所需的財務能力,容易引發財務風險。
2.將小貸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互聯網公司,容易將互聯網公司固有的風險傳導到小貸行業。
3.互聯網公司的用戶主要集中在自己的網絡生態系統中,無法讓所有人都享受到金融服務,無法全面覆蓋三農、低收入人群等金融服務嚴重的群體,不符合小貸公司有效配置金融資源、註重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的發展原則。
為了兼顧互聯網技術的運營效率和金融風險管控能力,更有效地配置金融資源,發展普惠金融,網絡小貸公司的股東不應僅限於互聯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