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經營管理公司全部法人財產,對相關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公司參股的企業享有股東權益。對國家電網公司承擔相應的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3)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市場需求和國家電網公司戰略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重大生產經營決策。負責規劃華北電網發展,提出華北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建議。
(四)負責華北電網的管理,參與華北電網輸變電工程和調峰調頻供電工程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五)根據華北電網調度管理實施情況,按照統壹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華北電網安全、穩定、優質、經濟運行。
(六)培育華北電力市場,管理華北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參與華北電網與其他電網的電力交易。
(七)優化生產要素配置,組織實施投資活動,對投入產出效果負責。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公司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八)深化企業改革,加快結構調整,轉換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做好企業重組、機構精簡和富余人員分流再就業工作。
(九)指導和加強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塑造國家電網統壹品牌,完善公司企業文化建設。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電網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