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過戶流程如下:1。簽訂土地合同後,買受人須與原土地證使用者簽訂土地轉讓合同,然後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原土地證、合同、房屋轉讓契稅發票到土地管理部門下屬的測繪公司申請測繪;2、測繪公司接受測繪公司委托,憑上述材料進行現場勘測,計算數據,出具新的測繪成果,繳納測繪費用;3.評估公司評估帶以上材料到評估公司申請評估;驗收後,評估公司將勘察現場,勘察棕地等級和剩余使用年限,出具評估報告,支付評估費;4.土地管理部門受理上述材料:土地轉讓合同、身份證、房產證(復印件)、土地證原件、房屋轉讓契稅發票、測繪圖、評估報告,在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窗口申請轉讓;5.繳納稅費後,由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領取土地證,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繳納相關稅費,頒發新的土地證;因為房屋過戶時契稅已經交了,土地過戶時不重復收費,只交成本。但需要註意的是,以下四種情況,國土部門會拒絕辦理土地證,購房者在買房時也要做更詳細的調查。(1)開發商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繳納土地出讓金;(2)開發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辦理出讓手續的;(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4)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到限制,如抵押、被司法機關查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依法轉移,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