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機關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設立的,主要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級國家機關。法人機關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的組織。他們在從事管理活動時,是受國家委托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他們的行為直接體現了國家的意誌。在這些活動中,他們往往不是以法人的名義出現,而是以國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現。只有在從事商品交換時,才作為機構法人出現。
機關和法人包括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
根據《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和《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各級黨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不準經商辦企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原則上政府機構和法人禁止投資公司成為股東。
但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我國國有資產“統壹所有權、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國務院代表國家統壹國有資產所有權,但各部門、各地方對國有資產分級行使管理權。從這個角度來看,雖然國家本身和壹般法人不能成為投資主體,但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也可以成為有資格的股權投資主體,比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