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務顧問業務的概念及相關要求
上市公司並購財務咨詢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負債、收入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並購交易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咨詢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的財務咨詢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核查委托人的申請文件,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所出具意見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財務顧問的委托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者作虛假報告。
財務顧問在履行職責時,不能減輕或免除客戶、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字人的責任。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財務顧問實施資格許可管理,並對負責並購重組的財務顧問及其簽字人(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保薦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保薦人進行自律管理。
(二)證券公司從事財務咨詢業務的條件
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3)建立完善的盡職調查體系,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核心機制。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須有不少於5名財務顧問。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證券公司申請經營財務咨詢業務提交的文件。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咨詢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資格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和章程復印件。
(三)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和並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簡歷。
(四)符合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發起人的證明材料。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6)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核心部門人員名單以及最近三年的工作經歷。
(七)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8)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四)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咨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1)最近24個月內有違背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違反行業規範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懲戒。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經營正在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