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受托責任。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其基金份額享有收益,承擔風險。
第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是封閉式、開放式或其他方式。
封閉式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在基金合同期限內核定的基金份額總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開放式運作模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可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申購或贖回的基金。
其他運作方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銷售、交易、申購和贖回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基金財產自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可以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壹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