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是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批準的其他機構。
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業績良好,財務狀況和社會聲譽良好,資產規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
(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監督、審計、風險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