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管理指導意見
監管信息
中國證監會公告
[2009]3號
為進壹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的合規意識,規範其職業行為,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我會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指導意見》(證監發[2006]22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指導意見》予以公布,自2009年4月起執行。
2009年3月17日發布的新聞稿
法律法規內容編輯
第壹章總則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經理,是指在公司內負責基金投資、研究和交易的下列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壹)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2)公司負責投資、研究和交易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投資、研究和交易部門的負責人;
(四)基金經理和基金經理助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獨立客觀、專業審慎、勤勉盡責。
第四條公司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投資經理相關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相關投資風險控制體系,加強投資經理執業管理。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本行為準則
第六條投資管理人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機構以及與股東相關的個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投資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管理基金份額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夥同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執行行業自律規範和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從事拉高股市、打壓股價等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不得從事其他違規操作。
第八條投資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相沖突的活動。
第九條投資管理人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提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幹涉,在授權範圍內對投資、研究等事項做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第十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公平對待不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客戶,不得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或者基金資產與其他委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壹條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謹慎簽訂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有正當理由。
第十二條投資管理人應當牢固樹立合規和風險控制意識,加強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政策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經理聘用制度,明確規定投資經理的聘用條件、程序和期限。
公司在聘用投資經理時,應充分了解候選人的工作背景、遵紀守法、誠信狀況、專業資質、專業素質、工作能力及工作變動情況,審慎評估其是否勝任擬擔任的崗位,做出審慎的聘用決定。
基金經理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其任職的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註冊。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人、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等投資管理人參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條公司聘用投資經理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基金行業特點,認真研究制定聘用合同的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管理人員的聘用期限、投資管理目標和考核、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違約條款等作出詳細約定。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完善研究、決策、執行、反饋等投資業務流程,合理設置與投資業務相關的部門和崗位,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執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授權制度,明確投資權限,防止投資經理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投資管理人應嚴格遵守公司的投資授權制度,在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超出授權範圍的,按照公司制度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和報告,並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定公平交易規則,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和實施措施,加強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等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本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的安排上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資產,不得偏袒特定客戶的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不得因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管理人的穩定性,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管理人,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壹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加強風險隔離。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聯系的機構、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研究、交易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資標的備選數據庫的建立和變更、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應當有充分的依據和完整的記錄,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保存。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建立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的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的報告、登記、審核、管理和處置制度,防止基金的正常投資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投資管理人員股權投資行為的影響。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從事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的禮品、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經理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其賬戶和交易情況。在公司管理的基金交易和員工直系親屬的股票交易中應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職相關的社會活動和會議的管理,統壹安排投資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年會、論壇等活動。
未經本公司許可,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本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嚴禁投資管理人員利用參加會議之機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有關基金投資公開聲明的管理。
投資管理人應當遵守本公司對外宣傳的有關規定,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虛假陳述。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建立健全通訊管理制度,加強各類通訊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錄音,投資管理人員在交易時間的手機、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即時通訊工具和郵件應全程監控並留有痕跡。錄音、即時通訊、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外行使權利的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明確相應程序。
受本公司委托,投資管理人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加強對出國投資管理人員的管理,規定投資管理人員出國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和職責。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建立投資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客觀、科學地評價投資管理績效。
公司對基金管理人的評價和考核應體現基金財產運用的長期性、價值投資性和風險控制性的特點。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教育,定期開展合規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每位投資經理每年應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合規培訓。
第三十壹條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他人員代為履行投資管理人職責的程序和職責範圍的管理。公司的應急制度應包括投資管理人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的處理方案,以保護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發現公司違規安排其他人員以其名義履行職責時,應當自知道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經理辭職的管理,對投資經理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辭職審核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的投資管理人員進行審查,並在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和真實客觀的離職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的正常開展。
投資經理辭職時,應按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完成工作交接。已辭職但尚未完成工作交接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離職;完成工作交接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
第三十三條公司應當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定,及時披露基金經理變動情況,自公司做出決定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向社會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公司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的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和工作經歷、是否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管理過公開募集基金的,應當詳細列示其管理的基金的名稱和管理時間。
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招募說明書更新材料中,公司應詳細披露本基金現任基金經理的姓名及管理時間、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其本人的任免情況。
第三十四條公司在聘用短期內頻繁更換工作的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對其過往信用記錄、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和擬聘用原因。
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職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不滿1年的,公司不得更換基金管理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不滿65,438+0年主動離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關於競業限制的有關規定,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擔任投資管理人時,應當遵守有關競業禁止的規定,對其過往誠信記錄、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取得其原公司的書面鑒定,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和擬聘用理由。
基金經理頻繁變動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投資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督察長應當自知道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壹)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部門調查或者處理的;
(2)計劃離崗超過1個月;
(三)在其他非經營性事業單位兼職的;
(四)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暫停或者解除其基金經理職務。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跟蹤記錄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執業、任職和離職情況,舉辦基金管理人員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特別關註頻繁變動的投資管理人員和頻繁調整基金管理人員的公司。對於忽視投資管理人管理、明顯缺乏專業人才、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審慎對待公司新業務拓展和新產品發行申請。發現公司聘用不合格基金經理的,責令其進行調整。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更換公司,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記入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中證協對投資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投資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的,中證協視情節采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從事研究、投資、交易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關於基本行為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指引是衡量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標準之壹。公司和投資管理人的行為與本指引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作出詳細說明。無正當理由,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公司進行檢查,全面了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本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