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備案項目登記過程中,要確保以下內容符合要求,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更高效地通過協會進行備案。
(壹)公司的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場所
1.基金業協會允許私募機構實際經營場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但應當充分說明分立的合理性;
2.辦公場所要獨立,辦公樓外觀照片和前臺照片要上傳到基金業協會。
(二)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營業務
1.申請機構的名稱和業務範圍應當包括“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字樣;
2.申請前已實際開展會展業的,應當說明會展業的具體情況,特別說明可能影響未來會展業的風險;
3.有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當保證私募基金財產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財產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4 .應當遵循專業化經營原則,主營業務明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者有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三)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
實繳比例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25%,擬實繳出資額應大於申請人六個月的勞動工資、房租等日常經營費用。
(四)企業的投資者和實際控制人
1.投資者不應同時從事可能與私募業務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2.投資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是資產管理產品;
3.投資者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
4.投資方應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受任何第三方支配;
5.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存在控股情況;
6.投資者應當具有與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7.不應該有過多的股權結構、循環出資和交叉持股;
8.應確保股權的穩定性。申請登記前壹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人應當詳細說明變更原因。
(5)高級管理人員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與職業介紹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社保由職業介紹機構繳納;
3.負責私募合規/風險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履行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職能,並對因失職導致的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
4.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兼職;有兼職的,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客戶、是否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等。),且兼職高管人數不高於申請機構高管總人數的65,438+0/2;
6.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職高管要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協會將重點關註壹年內更換兩次以上聘用機構的私募高管的變更原因和誠信情況。
(6)其他員工
1.申請機構員工總數不得少於5人,申請機構壹般員工不得兼職;
2.員工應遵守競業禁止原則,不得同時從事可能與私募業務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3.應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社保由申請人繳納。
(七)企業的關聯方
1.關聯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持股20%以上的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方(受同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企業、沖突業務企業、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的基本工商登記信息。)、相關機構的業務發展情況以及相關機構是否有
2.關聯方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當在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開展業務並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備案後,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3.關聯方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註冊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首先註冊其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
4.同壹實際控制人下有新的申請人的,應當說明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和合理性、業務方向的差異、如何避免同業競爭等問題;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註冊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書面承諾,對新申請機構在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後果;申請機構的第壹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者實際控制不少於三年。
(8)內部控制機制和財務狀況
1.申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內部控制責任,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
2.應建立健全的金融體系;
3.申請人提交私募登記申請時,應當不存在未清償到期債務、資產負債比例較高、或有負債較大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機構正常經營的情形;
4.申請人與關聯方有資金往來的,應當保證資金往來真實、合理;
5.有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當保證私募基金財產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財產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九)需要備案的產品
應提供擬備案的基金產品要素清單及其運作說明。其中,應該指出的是:
1.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會遭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對沖”、“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者判斷的用語,不得違法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詞語,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誇大或者誤導基金業績;
3.未經合法授權,不得在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非法使用名人、知名機構或者商號的名稱;
4.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容易混淆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詞語;
5.基金名稱應當載明反映基金業務類別的文字,並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方向和風險收益特征相壹致;
6.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名稱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反映特定投資領域特點的詞語。如果不能反映具體投資領域的特點,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7.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名稱可以使用“風險投資”、“並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等反映特定投資領域特點的詞語。如果不能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的特點,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8.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名稱應當包含“私募”、“基金”等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的投資基金混淆,並應當簡潔明了,列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全稱或者能夠明確代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名稱的簡稱;有層級安排的,應當含有“層級”或者“結構化”字樣;
9.同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壹系列策略相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原則上應使用連續的中文大小寫字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來區分私募基金的系列名稱。
(10)組織結構和管理團隊的穩定性
申請註冊的機構應當保證其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的穩定,並承諾在首只基金產品備案前不發生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重大變更;不得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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