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法中沒有“集團”,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然而在現實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某個集團公司的名字。其實這只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上的緊密關系而形成的公司(或企業)聯盟。此外,壹些公司還實現了經營戰略的多元化,並在許多領域設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就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而形成壹個企業集團,和軍隊中的集團軍頗為相似。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第壹,公司法中沒有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相關規範性文件中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登記中,壹般稱為XXX集團公司。
二、關於企業集團的組建和企業集團的定義最早的國家規範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若幹意見》(1987 12 16)。本文件對企業集團的定義如下: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客觀需要的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其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主要產品為龍頭,以壹家或幾家大中型骨幹企業和獨立的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壹批內部有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在某壹行業或某壹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具有較強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涵蓋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企業集團。1991《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關於選擇壹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通知》(國發[1991]71號)指出:“企業集團是客觀上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這個時候就不再強調公有制了。但這個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65438+1992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聯合發布《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以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準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壹個強大的集團核心,具有投資中心的功能。集團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了核心企業,還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也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3)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應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形成壹個有機整體。核心企業和緊密型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持有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型企業和半緊密型企業應逐步發展資產鏈。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均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規定:
第三條企業集團是指集團章程中規定的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同業為本位,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員單位組成。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
母公司應為依法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為母公司擁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參股或者與母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合作關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企業集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