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主要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和公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監事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董事、經理和財務行使監督職能。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新規定,監事應當與公司而不是出資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具有人格權的法人機構,出資人只是出資設立公司的股東。投資人自己的行為不能代表公司的行為。公司應該以自己獨立的人格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主管的主要職責如下:
1,對公司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2、負責對各級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3.負責股東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4、負責檢查、監督和考核各部門的管理工作。
5、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並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6、負責對境外機構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7.允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8.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9.質疑公司的問題。
10,全面負責所承擔的工作。
11.查看董事會擬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會計報告、經營報告、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如有疑問,允許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和執行審計師協助審核。
12.監督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選舉產生壹名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