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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註冊資本的程序和做法

減少註冊資本的程序和做法如下:

1.制定減資方案,召開股東大會批準;

(1)公司董事會應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二)召開股東大會決定是否減少資本,股東大會決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

減資後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修改章程的有關事項;

股東的出資及其比例變動等。

2.前置審批:變更註冊資本時,如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審批的,需辦理相關前置審批,並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後方可實施。

3.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的編制: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資後,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稅務登記。此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註冊資本必須經過批準,需要辦理相關前置審批的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必須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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