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減資方案,召開股東大會批準;
(1)公司董事會應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二)召開股東大會決定是否減少資本,股東大會決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
減資後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修改章程的有關事項;
股東的出資及其比例變動等。
2.前置審批:變更註冊資本時,如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審批的,需辦理相關前置審批,並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後方可實施。
3.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的編制: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資後,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稅務登記。此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註冊資本必須經過批準,需要辦理相關前置審批的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必須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