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名以上發起人,200人以下。因為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必須是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不是所有的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壹般稱為“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下半葉在資本主義國家廣泛流行。迄今為止,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
特點: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例如,根據法國的規定,股東人數至少應為7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責任限額為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任何人繳納股份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必須公開,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做出選擇;
(7)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繁雜。可見,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
壹個人能否成為公司的股東,取決於他是否交了股款,買了股份,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私人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
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資本也是分股的,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票也不能自由轉讓。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以狹義的股份公司是指股份公司。
擴展數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並達到法定人數。
發起人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人數,發起人不少於二人,發起人不少於二百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低發起人人數是國際慣例。不規定發起人最低限額,壹是發起人太少,無法履行義務,二是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需要規定發起人的最高限額。
2.發起人認購和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
壹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達到法定資本。中國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納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評估價格、核實財產並折股,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與發起人共同將財產權轉移給公司。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的發行和準備依法進行,這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為籌集公司資本而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裏所說的發行股份就是設立股份,是指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
設立階段的發行可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和發行,即全部股份由發起人認購,不允許公開募集。募集設立發行是指發起人只認購部分股份,其余面向社會公開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本公司的股份為限制性股票。股票發行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股份必須同股同權。同時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股份並發行股份後,應當立即繳納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由依法批準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與銀行簽訂代收代保管股份協議,並向認股人出具回執。
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
(四)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本次發行的起止期限及認購人逾期可提取所認購股份的說明。
(6)資金的使用。
4.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文件,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準則。因此,雖然公司章程是由發起人制定的,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由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為法人的必要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當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壹定的組織結構,進行內部管理,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是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法對董事、經理和公司的活動進行監督;經理由董事會任命,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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