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回購混淆了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公司收回並持有自己的股份,就同時成為公司股東,公司兼任兩職,顯然造成了公司與股東權利義務關系的混亂,與公司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2)股份回購減少公司資本。公司的股份是公司資本的組成單位。如果允許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必然導致公司資本的減少,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股份回購影響證券交易安全。如果允許公司購買自己的股票,由於公司可以及時掌握自己的財務信息,公司負責人可以通過購買和發行新股交替或同時控制股價,從而影響證券交易的安全性。
基於上述原因,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等社會公眾的利益,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原則上都對股份回購進行了限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確實是必要的,也確實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現實。因此,在禁止原則的基礎上,各國公司法都對股份回購做出了例外規定。我國修改後的公司法也規定了公司可以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購買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此外,該條第2款和第3款對上述情形下的股份回購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即公司因前款第1至3項原因購買其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批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1項情形的,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有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按照第1條第3項購買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