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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問題?

施工企業的流動資金(不包括固定資金,僅指貨幣資金和儲備的材料、工具、器具等占用的資金。)類似於人體內的血液。貧血相當於企業資金不足,血液循環障礙,如血栓形成,可導致局部或整體的障礙和衰竭,其後果不言而喻。企業資金使用困難,資金呆滯,入不敷出,企業難以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關鍵詞:承包工程流動資金主要可分為自有流動資金(應是流動資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和非自有流動資金。如果流動性不足,大量貸款,就相當於因血不足而輸血,只能是救急,不能治本。不僅貸款利息費用會急劇增加,而且如果將來不得不按期支付本息,企業將受到越來越大的損害。壹、現狀:本人在建築企業工作多年,從事道路橋梁施工、市政工程、房屋建築、預結算工作並擔任某建築企業業務部負責人。我雖然不直接負責企業的資金使用,但與我所負責的工作聯系較多,所以有壹定程度的了解。道路橋梁和公共建築的資金大部分是財政投入,資金來源可以說是沒有問題的。然而,目前建築安裝企業承擔的許多項目屬於非財務投資,其資金運用的困境十分嚴峻。對於施工企業的壹般工作人員來說,不可能全面了解本企業和本省各市縣施工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也不可能全面了解各施工企業的債權債務統計情況。這個統計恐怕連主管部門都不壹定完全掌握,但我們可以從壹些現象的壹點看出全貌。比如:1,某建築企業員工到財務部門報銷醫藥費,由企業規定每月某日報銷。這壹天,很多人到了,壹個個排隊報銷。辦完報銷手續拿到錢的不到壹半,預定應付的錢報出來,沒報銷的只好怏怏而去。2.某壹級建築企業的工程師,以前是分公司的科長,因為癌癥住院了。按照慣例,企業壹般會開支票支付醫藥費。據家屬說,企業有困難,要自籌資金。這個人死後,要支付很多費用。雖然企業答應承擔規定的比例,但當時還得家屬和親戚來解決。企業規定每次報銷是有限額的,必須分期報銷。據此人家屬稱,這筆費用要過幾年才能報。以上兩種情況,可能有人會責怪施工企業對員工的關愛。其實據了解,這兩家建築企業對員工壹直都還不錯,也可以說是比較關心員工的。為什麽會這樣?確實有實際困難。3.據悉,很多外地建築工人和農民工在本省市的建築企業工作,平日裏拿到的工資只是基本生活費。到了春節,他們拿不到應得的全部工資,很難回家過年。因此,政府幹預責令建築企業支付工人工資,是非常有效的行政措施,保護了工人的合法權益。然而,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和承包商當時盡了最大努力,盡了最大努力,到處籌集資金,但仍未能全部支付,他們敦促雇主失敗,這涉及民事訴訟。用大鎖鎖住已完工工程的門,迫使雇主不使用,不出售,也是有用的。當難以立即籌集現金時,也有向私營部門借款以應急的情況。4.目前,施工企業及其所屬項目部拖欠貨款的情況較多。如砂、鋼材、水泥、其他建築裝飾材料、安裝工程材料和設備等。有時候項目部的辦公室可以用擁擠來形容,經常可以看到索要材料設備貨款的供應商,有的還分包打樁、井點排水或者防水工程。有的咄咄逼人,有的為了照顧以後的交易,用笑臉訴說自己的煩惱。情況相似但又不同。據壹些供應商反映,已經有幾十次催款,壹些散戶資金不足的供應商因為欠人而倒閉。上面列舉的案例不勝枚舉,我就不寫了。二、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第壹款明確了建築業企業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建設部令第87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更為具體。並且經過建設主管部門的審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註冊,所有的建築企業都有不可或缺的註冊資本,根據其承接的工程業務量,通過努力經營就能順利進行。那麽為什麽建築企業經常會發現自己處於這樣的困境呢?原因眾所周知。總之,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未能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100%,有的甚至明知故犯。現在,列舉如下:1。發包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8條的規定,立即按照合同撥付工程款。有的付款方式模糊,有的明確按照杭財基(1998)714號、浙財基(1998)54號文件或參照上述文件辦理。但在招標過程中(沒有招標辦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或事前或事後的秘密協議中,強制施工企業帶入資金(本省俗稱出資),是否出資作為中標條件,令人咋舌。秘密協議,比如:有的合同壹分錢沒付就簽,有的協議完成到0.000才付進度款。有些項目有樁機基礎和單層或雙層地下室,占工程總造價的百分比隨主體建築層數的不同而不同。簡而言之,數額巨大;有的是主體結構完成,大樓封頂才交錢,數額更大;有的七層樓,三樓完工才交錢。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是“半強制”的。為什麽可以稱之為半強制?由於發包人往往以預付款為條件,沒有預付款就不會把工程發包給施工企業。避開招標辦和主管部門,雙方在毫無瑕疵的合同之外簽訂補充協議,達到預付款的目的,有的甚至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依據。所謂對信用的依賴,不是壹朝壹夕的事,而是由來已久的。2.保證金目前建築市場上所謂的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都要交壹筆保證金,壹般不低於合同造價的10%,有的註明質量保證金5%,工期保證金5%,這種情況已經持續很久了。似乎成了“合理的規範”,是否得到了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可,不得而知。但是省市招標辦的招標文件已經要求了,這其實是不合理的。請問:(1)雇主要求保證工期和質量。在投標施工單位資質審查時,他因為確信其可靠性而入圍。施工單位有建設部門批準的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這是最難保證的。需要什麽保障?只有交錢才是可靠的保障嗎?政府部門審批的作用是什麽?(2)由於合同雙方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款項以保證質量和工期;乙方也可要求甲方立即付款,保證開工條件100%,並保證無重大設計變更影響施工順利進行;確保施工不會因此而半途而廢。乙方支付定金,甲方也應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支付定金。(3)施工單位非自願繳納巨額保證金後,被用人單位轉移。傳聞浙江企業在省外異地繳納保證金,用人單位杳無音信,無從追回,造成大量損失。這壹弊端確實應該廢除。(4)有人認為既然合同雙方都要交定金,就不應該給壹方,讓資金占用。看似合理,應該存放在雙方的專用賬戶中,但實際上會使企業的營運資金白白呆滯,造成極大的浪費。(5)按照上世紀50年代從事建築行業的老壹輩人的說法,早些年的計劃經濟時期,企業主管部門按年工作量核定的企業自有流動資金額度為6-9%,通過加速周轉和合理使用可以保證正常生產經營(如上所述,流動資金相當於人的血液,血液占人體總量的7-8%,正好符合企業自有流動資金額度)。如果建了壹個項目,把造價的10%左右的資金交付給甲方,或者專戶存儲,難道不需要把流動資金撤離嗎?壹個人沒有血怎麽活?3.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問題由來已久。如前所述,拿到幾百萬、上千萬工程款的施工企業不在少數,類似上面提到的兩個問題,幾乎是施工企業的毒瘤。早在1994年5月9日,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就聯合下發了建[1994]279號《關於進壹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增債務工作的通知》。各地也做了轉發和補充,但效果不大。到目前為止,舊債不新,債務繼續增加。3.解決困難的意見:以上三個問題可以說是目前施工企業資金運用和周轉的主要問題。項目開發商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嚴重幹擾了建築市場秩序。《建築法》第壹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立即撥付工程款”。這裏所指的合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的合同,不應該有或多或少的“脅迫性”預付款條款;至於工程款的支付,54號文件已經有明確規定,保證金是否要交,必須由主管部門認定。上述37號和29號文件,既明確了是非,也提出了有效措施,但效果不大。筆者提出幾點供有關方面參考:1。關於預付款的問題,行業主管部門要發文或者通過會議的安排明確禁止。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預付款,不得邀請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無可靠後續資金來源的所謂“空手道”投標和開工。承包人不得為獲得施工業務而在合同中或私下與發包人簽訂的補充協議或口頭承諾支付預付款。壹旦發現,雙方將重罰。凡有情報者重獎,並制定出臺獎懲條例。2.關於保證金,主管部門要發文或者確定會議安排是否合法合理。不可行的,要明令禁止,獎懲同上。3.關於拖欠工程款的問題,(1)行業主管部門要責成招標辦在項目招標過程中對其資金存儲進行審查。如資金未全部到位,應審查其後續資金來源到位計劃及其可能性,否則不予辦理申辦手續;如果發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支付條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合同仲裁,督促其履行合同。(2)施工企業應指定專人辦理新舊資金的提取。對工程價款有爭議的,應逐項列出爭議的不同性質,由雙方請造價管理站和質量監督站進行裁決。如果他們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文主要試圖緩解建築企業資金運用的困境,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所有與建築企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深受上述問題的存在和泛濫的影響,如項目經營者(尤其是農民工,已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材料設備供應商、運輸商等。,這不僅影響他們的生產經營,有時還會影響他們的生活。施工單位向銀行和私人借款,無故支付利息,增加了企業負擔,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工程進度和質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壹條指出的“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的必要環節,因此迫切需要徹底解決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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