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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章程

建築公司章程範本

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孫、潘誌國、蘇維康、顏四人共同出資,設立六盤水盛豐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六盤水盛豐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法爾鎮永安路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築裝飾、園林綠化、土方拆除和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遷代理、水利建築、樁基工程。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萬元整。

股東以其認繳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實繳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實繳比例孫41302619740210貨幣1.8萬元1.8萬元30%潘治國520203197638。0070217幣1.8萬元1.8萬元30%蘇維康52022199011254539幣1.8萬元1.8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首次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時間

第七條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時間為公司成立時。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全額支付)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和轉讓紅利;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九條股東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五)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壹條股東轉讓出資須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第壹級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出資人委派或推薦,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壹)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執行董事應當書面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會議,受委托人應當全面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第十八條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承諾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為3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在執行主任任期內

期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期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簽署的管理制度;

(xi)代表公司簽署管理體系;

(12)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

處分權,但該處分權和處分權應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二十壹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定凍死人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給予處分。

正確;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於每壹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於二月底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準,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5)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公司清算時,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章XI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或者登記事項的變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股東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自各方投資者共同訂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壹式七份,股東代表壹份,公司留存壹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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