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企業變更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壹條企業合並、分立、重組、改制,需要繼承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要補發或者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等材料的補發或者遺失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手續。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發布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追加,自申請之日起至資質許可決定之日止壹年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追加申請:
(壹)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接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串通投標,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動者工資的;
(七)隱瞞或者謊報、緩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撓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未取得證書的;
(九)不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壹)發生過壹次以上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兩次以上壹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擴展數據: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增加資質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崗位文件及相關資格標準;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所列註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和養老保險證明;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和養老保險證明;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和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相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信息;
(2)企業原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企業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資質有效期內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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