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進行納稅申報:
(壹)取得綜合收益需要結算的;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四)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民而取消中國戶口;
(六)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代扣代繳稅款等信息。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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