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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屍企業的認定標準

僵屍企業的界定標準是指已經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依靠政府補貼和銀行貸款維持經營的企業。認定“僵屍企業”的參考標準是:生產經營困難造成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1年以上;資產負債率高,連續虧損3年及以上;主要依靠政府補貼或銀行貸款等方案維持生產經營;長期拖欠工資、稅款、利息和款項。滿足上述任意兩個及以上條件的,中等及以上規模工業企業為“僵屍企業”。

僵屍企業的特征如下:

1.這家企業規模很大。僵屍企業多為員工較多的大型國企。這些國有企業在當地經濟中占據著相對重要的地位。為了維持穩定,政府既不會讓他們破產,也不會讓他們重生。只能通過銀行或者政府不斷輸血來維持現狀。

2.行業產能過剩。僵屍企業多為產能過剩行業,如鋼鐵、水泥、家電等。這些行業盲目擴大生產,導致產能過剩,最終導致產品積壓和員工失業。

3.低端產業。從行業來看,僵屍企業基本屬於制造業領域,附加值低,利潤空間小。由於技術含量低,轉型升級困難,這些行業債務負擔沈重,最終資不抵債。

僵屍企業的癥狀大體相似,但形成的原因不同。壹般認為,僵屍企業的形成既有管理不善、決策失誤等內部因素,也有產品結構、市場競爭等微觀因素,更進壹步說,是由於市場體制機制不完善。

這從歷史的角度反映了僵屍企業形成的原因,但沒有反映出經濟體制和發展方式的轉變也是僵屍企業形成的重要原因。我認為僵屍企業的形成和僵屍企業的突出問題與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密切相關。具體來說,僵屍企業形成的主要原因如下:

1.由於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壹些不符合行業發展、區域布局和產品需求的企業成為兼並、重組和清算的對象。

2.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壹些企業適應不了,落後了。新常態下,GDP從高速增長到中高速,經濟發展方式從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那些僅僅依靠大量資本形成規模而沒有創新優勢的企業,成為僵屍企業。

3.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正在推進,通過刺激政策擴大需求的投資減少。當有效需求得不到滿足,新的供給沒有形成時,原有產品無法滿足當前需求,鋼鐵、煤炭、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企業經營和轉型升級困難,導致成為僵屍企業。

4.市場體系不完善,企業和生產要素流動不暢。比如國有企業存在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現代企業制度不完善,包括職工身份轉換、社會職能運行、債權債務混亂等;企業破產、工商註銷等退出機制不完善。

5.利益相關者的影響。管理者擔心問責,員工害怕失去工作機會,銀行擔心貸款變成壞賬,客戶也擔心虧損,利益相關者不願意或者阻礙企業退出,這些都促進了僵屍企業的形成。

6.政府的過度保護。在原有的經濟增長模式下,地方政府不斷鼓勵企業投資公用事業和競爭性領域,以刺激當地經濟。當這些同質投資遇到經濟不景氣時,很快就會成為企業的負擔。但出於對地方稅收、就業和社會穩定的考慮,政府不希望企業破產,不支持法院受理,繼續用財政補貼協調和銀行支持的方式希望風險不要在短時間內暴露,積累的債務導致僵屍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最終分配完成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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