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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資本產品有爭議嗎?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近日發布的[2021]2號行政監管措施,北京江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根資本”)存在未按規定完成私募基金備案手續、在私募產品銷售過程中未充分了解投資人情況兩項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八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江根資本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江根資本成立於2012年5月8日,註冊資本1.21億人民幣,實收資本81.04萬人民幣。它是壹家主要從事投資銀行、基金管理、資產管理和財務顧問的專業投資機構。公司大股東為百隆百利(北京)材料設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5.24%,北京博大榮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65,438+05%。

相關規定:

《暫行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基本資料:

(壹)主要投資方向和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標明的資金種類;

(二)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在基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提交。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提交委托管理協議。委托信托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提交信托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全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布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管理辦法》第三條: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行職責,充分了解投資者情況,對產品或者服務信息進行深入調查分析,做出科學有效的評價,充分揭示風險。基於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同、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不同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宜性匹配意見,向適宜的投資者銷售或提供適宜的產品或服務,並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北京江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改正的決定。

北京江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調查,我局發現貴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1.未按規定完成私募基金備案程序的。

二、在銷售私募產品過程中沒有充分了解投資者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八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妳公司改正。

妳公司應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適時組織對妳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2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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