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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直接參與股份的運作。

法律分析:在編教師可以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在職教師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職教師只享受不低於公務員的待遇,但不屬於國家公務員範疇。國家公務員不能在企業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沒有規定教師不能成為股東。

法律依據:《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十條禁令》

第壹條不得違反決策程序,擅自決定重要幹部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關系學校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

第二條禁止在幹部選拔任用(聘用)工作中拉票、打招呼、許願、任人唯親、徇私舞弊,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職務。

第三條不得違反規定幹預或者插手學校基建(修繕)項目、材料設備采購、資金借貸、重大項目投資等經濟活動以及校辦產業、後勤服務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不得幹預和插手招生、錄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科研項目評審等工作。違反規定。

第五條不準違反規定在校內外經濟實體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第六條不準以自己的名義或他人的名義經商或辦企業。

第七條不準接受隸屬於學校的單位和個人的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其他財物。

第八條不準在學校附屬單位違反規定領取津貼、補貼、獎金,或違反規定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經濟適用住房。

第九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或者他人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不得從事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的活動。

第十條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自己或者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在考試、招生、就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職務晉升、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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