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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減排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出臺的壹系列支持節能減排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節能減排企業主要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壹、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企業,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該優惠政策的企業需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明確規定了環保節能節水納入具體項目的內容和條件。

企業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內享受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重復享受該項目的減免稅優惠。

二、企業購置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稅收優惠專用設備。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等專用設備的,可將專用設備投資額的65,438+00%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當年應納稅額少於抵免額的,抵免額可以結轉以後五個納稅年度。

要享受這壹優惠政策,企業需要符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環保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5號)、《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保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使用且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自購置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或者出租的,應當在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稅款。 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扣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年應納稅額少於抵免額的,抵免額可以結轉以後五個納稅年度。

三。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的稅率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這壹優惠政策,企業需要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涵蓋原生及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三類資源。列入目錄的資源占產品原材料的比例應當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四、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享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下:

(1)營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和與之簽訂節能惠益分享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根據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費用,可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格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而轉讓給用能企業的資產,按照折舊或攤銷已到期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計稅依據,即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相關資產的用能企業,也按照折舊或攤銷已到期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相關資產所有權轉移時,用能企業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節能服務公司要享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財稅[2065 438+00]110號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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