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三個限制性條款定義了風險資本
對於如何界定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這兩個概念,該負責人指出,《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對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壹種投資方式,以期在被投資的創業企業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其中,企業包括處於創建和再造過程中的成長型企業,如種子期、初創期、擴張期和成熟前的過渡期,但主要是成長型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
同時,為明確區分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辦法》在投資運作中制定了壹系列限制性條款:壹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於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防止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二是通過規定風險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模式投資,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能選擇高成長性的風險企業進行投資,以適應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模式。第三,通過提出組合投資的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使得投資企業需要將資金分散到多個企業,從而區別於投資控股公司。
構建保護機制的九項措施
《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建立創業投資支持機制的法律基礎,因此《辦法》中針對創業投資企業的九項特殊法律保護措施尤為引人關註。據該負責人介紹,九個方面的特殊法律保護主要包括:(1)規定投資人數量和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提供了法律依據。(2)規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管理咨詢機構作為管理人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為實施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障。(3)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實行承諾資本制。若承諾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則首期實收資本僅為10萬元,剩余資本可在未來五年內補充。(4)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部資產對外投資。(5)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股權、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形式投資。(六)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應當通過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事先約定管理運營費用或者管理顧問費的提取方式,為建立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七)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實現的投資收益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者管理咨詢機構的業績獎勵,為建立管理人員業績激勵機制提供法律依據。(8)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預先設定有限存續期,存續期到了可以清算,有利於建立對管理人員的風險約束機制。(9)根據國家在《貸款通則》中規定的除外條款,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務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特別值得註意的是,為了支持創業投資企業,《辦法》提出了三項政策。國家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退出機制。除了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還需要發展區域性的產權交易市場。是其中之壹。另外兩大扶持政策是:規定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融資擔保等方式支持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明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支持。
備案管理不是行政許可。
對於壹些人來說,《辦法》中的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被誤認為是創業投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制度。該負責人解釋說,為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政策支持目標的實現,防止壹些並非真正從事創業投資的機構以創業投資的名義享受國家政策支持,促進創業投資企業向專業創業投資機構發展,《辦法》規定對希望申請政策支持的投資企業實行事後備案。
備案管理的內容:壹是從業務範圍、最低資本、管理團隊等方面審核備案條件。二是根據《辦法》規定的投資限制條款,對投資企業進行必要的檢查。三是未按《辦法》規定開展投資運作的,責令30個工作日內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註銷備案。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不影響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投資活動。因此,《辦法》規定的備案不構成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