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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擁有解釋權合法嗎?

法律解析:1,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不合法。

2.經營者保留最終解釋權的規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如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這壹規定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在商品或者服務的使用格式上,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賠償損失等責任。由他們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等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迫消費者購買、使用其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拒絕向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約定經營者有權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六)約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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