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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市存在哪些問題?

公司選擇借殼上市時,需要承擔以下風險:

1,殼資源風險。企業在選擇殼公司時,主要依靠殼公司提供的信息。由於買賣雙方利益不壹致,空殼公司可能會有意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造成債務、財產等法律糾紛。

2.內幕信息披露和內幕交易的風險。空殼公司股權的重大變動,必然會涉及股票市場的價格波動。壹旦泄露,會損害相關方面的利益。

3.無法獲得所有政府部門批準的風險。借殼上市涉及多個審批部門,審批程序復雜。借殼上市的完成需要審批事項全部通過。壹旦中途受阻,借殼上市很可能成為壹句空話。

4.空殼公司債務重組失敗的風險。如果空殼公司未能剝離原有債權債務,或者僅剝離部分債權債務,將面臨債務重組失敗的風險。所以企業有必要委托律師等專業人士調查空殼公司,避免入坑。

借殼上市的風險非常大,堪稱“壹著不慎,滿盤皆輸”。因此,公司在選擇殼資源時,壹定要充分進行盡職調查,盡可能調查殼資源的實際情況,提出各種隱藏的法律風險。

壹般來說,借殼上市的風險有:公司內幕信息泄露,或者公司內幕交易風險;壹般來說,借殼上市沒有得到所有政府部門的批準,可能導致風險;如果空殼公司債務重組失敗,給公司帶來的風險將是巨大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股公司購買、出售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壹)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三)購買或者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購買、出售資產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停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下列根本性變化之壹,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壹)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65,438+000%以上;

(2)購買資產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65,438+0,000%以上;

(三)購買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65,438+000%以上;

(四)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前壹交易日,為購買資產而發行的股份占股份的65,438+0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雖不符合本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性變化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性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二)上市公司購買資產對應的企業法人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被終止交易已滿三年,且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且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確定。如果壹個上市公司的股份分散,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能夠控制該公司的重大財務和經營決策,則該上市公司被視為擁有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導致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主體應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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