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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前海基金因保本承諾被紀律處分。

金前海基金因保本承諾被紀律處分。

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對金鐘前海(深)股權投資基金及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紀律處分決定,指出金鐘前海基金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此前,深證局已作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金鐘前海基金提出四項申辯,經審理後被協會駁回並公開譴責。

1.列出預期年化收益率,窮人墊底。

對禁止基金投資承諾保本的監管政策由來已久。不過,隨著《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管理辦法》正式明確了相關規定,有機構認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和“老的從輕處罰”的原則,對於在此之前出現的情形,應當區別對待。

金鐘前海(深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鐘前海基金”)就是壹個例子。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公布的信息,其因承諾保本被處罰後認罪,但最終被協會駁回。

包括金鐘前海基金和法定代表人在內,協會出具了紀律處分決定,涉及變相承諾投資者保本保收益、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等違法事實。CICC前海基金對前者的認知有很大分歧。

金鐘前海基金認為,該公司管理的“前海金橋產業基金壹期基金”宣傳材料中“預期收益”的表述與對投資者“保證收益”的承諾並不等同,並指出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宣傳“預期收益”之前,不應認定該基金募集期違法,並稱其已在合同中提示了相關風險。

該協會經審理後發現,在宣傳材料中,“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1%/年-16%/年(收費前)”,“劣後級投資人(騰邦集團)以其本金和收益保證優先級投資人的本金和收益”“收益穩定,風險可控”。而且在協會收到的投訴中,有“固定收益11%+浮動收益”等表述,導致投資者形成了保本保收益的預期,對投資者決策產生了不當誤導,構成了對投資者承諾本金不虧,變相承諾最低收益。

2.最高額保證合同的履行存在明顯矛盾。

除承諾最低收益外,CICC前海基金還存在未及時跟進最高額擔保合同進行強制公證、未及時對回購義務人和擔保人采取追索措施等問題。

但CICC前海基金表示,根據最高額擔保合同及補充協議,回購的主債權金額的計算方式取決於回購時騰邦資產的經營情況,無法確定采用何種計算方式,因此無法處理。

具體來看,根據行政復議決定,金橋產業基金投資於深圳金鐘前海騰邦1號基金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騰邦1號基金”)。“騰邦1號基金”投資了騰邦資產的股權;騰邦1號基金與騰邦集團(騰邦集團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分別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騰邦集團為騰邦1號基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約定對保證合同進行強制公證,但並未進行。

對於合同項下擔保約束因其他情況無法辦理的情形,協會經審理後指出,當事人主張對擔保回購款無法確定債權數額,合同當事人因對需要公證的事項有爭議而未辦理公證。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金額為7.5億元。保證人在最高額內對債務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存在明顯矛盾,本合同自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債權人和保證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共同到債權人指定的公證處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公證。

此外,還對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其他行為進行了說明,涉及違反信披等事項。基於上述情況,最終對金鐘前海基金、法人和總經理進行了紀律處分並予以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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