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殷鑒投資有限公司和匯達資產托管有限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業務範圍內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和方法,以實現所收購不良資產價值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不良資產委托資產公司管理和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委托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當堅持效益優先、嚴格控制風險、競爭擇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遵循“評估部門分離、審理部門分離、集體審議、分級審批、上報備案”的原則和方法。第六條資產公司必須設立專門的資產處置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核。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計機構由資產處置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資產公司總裁負責。資產公司可以建立資產處置專業審計機構後備成員庫。資產處置專門審計機構的成員和後備成員應具備壹定的資質,熟悉資產處置及相關領域的業務,責任心強。
資產公司分支機構也應完善處置程序,設立相應的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並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負責。
第七條資產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完善資產處置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機制,明確參與資產處置的各個部門的職責,加強資產處置的內部監督。第八條未經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批準,資產公司不得處置資產處置方案,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裁決的資產處置事項除外。資產公司的任何個人都無權獨立決定資產的處置,無論其數額和盈虧如何。
第九條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程序。
(壹)分行資產管理與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必要時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將授權範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材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分行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審批,由分行負責人批準實施。超出授權範圍的,應報資產公司批準。
(二)資產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分公司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並將處置方案和初審意見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項審核機構審批,再由資產公司總裁批準實施。分公司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項審核機構審核前,必要時應征求資產評估、基金財務、法律等部門的意見。
(三)資產公司專門的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會議須有7名以上成員(含7名)出席方為有效;分支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時,必須有5名以上(含5名)委員出席,會議審議的事項有效。全體參會人員對處置方案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實行壹人壹票制。出席人數達到參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通過。
第十條審查的依據和要點。
(1)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依據是資產收購成本、評估價值、盡職調查及評估結果、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價值鑒證、商品(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
(2)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重點關註處置方案的成本效益、必要性和可行性、風險的可控性、評估方法的合規性、資產定價和處置費用的合理性、處置行為和程序的公開性和合規性。
第十壹條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資產處置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不參加資產處置審核機構,不得對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但對資產處置審核機構批準的資產處置方案有否決權。處置方案如有調整,若調整後的處置方案劣於原處置方案,需由資產處置專項審核機構按資產處置程序重新審核。
資產公司副總裁、分支機構副總經理(副主任)參加資產處置專項審核機構時,不得在出席會議時就是否同意預先審議的事項發表個人意見。
直接參與資產處置的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的資產處置審計會議,介紹資產處置方案的相關情況。
資產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審計、紀檢監察人員應列席資產處置審計會議。
第十二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中必須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處置資產方、資產受讓方(受托方)、受托資產評估機構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資產公司個人。必須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避免。
第十三條已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專項資產處置審計機構不再審批。但通過調解、和解、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終止執行、申請破產等方式處置項目時。,應當事先經專項資產處置審計機構批準。
第十四條分行不得將資產處置的審批權下放給內設機構和項目組。
第十五條資產公司及分支機構應按規定每月向財政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報告資產處置進展情況。報告內容包括資產處置項目、債權總額、處置方式、非現金資產回收、現金回收等。分行應報專員辦備案單個資產處置項目收購本金在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以上、單個資產包收購本金在654.38+00億元(含654.38+00億元)以上的項目。第十六條資產公司可以通過債務收回、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托處置、債轉股、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處置資產。資產公司應在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範圍內探索處置方式,以實現處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第十七條資產公司可以依法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維權和追償。,加強訴訟時效管理,防止各種因素因時效喪失而造成損失。
資產公司采取訴訟方式時,應考慮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避免盲目性,盡量降低處置成本。
第十八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應當根據每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合理、成本效益和效率的原則,確定是否進行評估以及具體評估方法。
資產公司處置債權資產時,可以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或者通過盡職調查和內部估值確定資產價值,無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以債轉股、出售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下同)或出售不動產等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交易股權資產外,還應當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的股權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備案;其他股權資產和不動產處置項目無需報財政部備案,由資產公司辦理內部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應參照評估值或內部估價確定待處置資產的折價或保留價。
第十九條資產公司轉讓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招標、拍賣、邀請招標、公開詢價等。其中,招標處置不良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以拍賣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並組織實施。招標拍賣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采用要約邀請或公開詢價方式處置的,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投標。只有壹人競買時,按公告程序進行補充公告,確定無新競買人參與競買的,7個工作日後方可成交。
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資產公司不得向非國有受讓方協議轉讓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公司出售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債權資產,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國有企業及其出資人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壹條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中的非上市股權,下同)符合下列條件的,資產公司可以通過直接協議方式轉讓給原國有投資者或國資部門指定的企業:
(壹)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從事戰略武器生產、關系國家戰略安全、涉及國家核心秘密的重點軍工企業的股權資產;
(三)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和國計民生的資源性、壟斷性等權益性資產;
(四)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不宜公開轉讓的股權資產。
第二十二條資產公司直接同意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資產公司向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國有投資者轉讓股權的,經財政部商SASAC審核後,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在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的基礎上,雙方按照商業原則協商確定收購價格,收購價格不得低於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二)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股東用債轉股企業所得稅返還購買資產的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不經過處置公告和資產評估。雙方應以企業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為基礎確定轉讓價格,該價格不得低於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產。
第二十三條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除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轉讓經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和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權資產評估值超過10萬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程序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初始掛牌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重新履行資產公司內部處置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應當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並按照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披露轉讓信息。
第二十五條除向政府、政府部門、投資者及其指定機構、資產公司轉讓外,資產公司不得轉讓下列資產: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國家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的債權;涉及國防、軍工等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主張;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債權。
第二十六條資產公司不得將不良資產轉讓給下列人員: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律師、會計師、評估師及其他參與資產處置的中介機構。資產公司有義務在處置公告中提醒上述人員不得購買資產。
第二十七條資產公司可以根據資產處置程序,自行確定待打包轉讓的資產。對於打包處置項目,可采用抽樣方法,通過對抽樣項目的評估或內部估值,推斷資產包的整體價值,確定打包轉讓的底價。
對於商業收購資產和政策性資產混合的資產(包),資產公司必須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成本分攤,據實分配收益,不得人為調整。
第二十八條資產公司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內容、程序和時間進行資產處置公告,國家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特殊情況不宜公布的,由政府有關部門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資產公司委托處置資產,必須遵循回收價值大於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價值應當足以支付代理手續費以及代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拍賣傭金等直接費用,並有結余。
第三十條資產公司可以吸收外資重組和處置資產,並嚴格執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相關規定。處置方案應根據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資產公司要註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提升資產價值。
第三十壹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為提高處置和回收價值,需要註入部分資金的,應當在業務許可範圍內,按照市場化原則和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為避免競爭性降價,最大限度回收資產,減少資產損失,資產公司處置資產中,涉及兩個及以上資產公司的,應當加強溝通協調,* * *應當做好維權和追償工作,相互之間不得發生惡性競爭。
第三十三條資產公司應當建立資產保全和追償制度,對尚未處置和尚未最終處置的資產繼續保留追償權,並繼續收取這些資產應得的權益(包括應計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等。).
資產公司接受抵債資產後,必須確保資產安全,盡快辦理移交手續,並按照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則擇機兌現,不得故意拖延或違規挪為己用。資產公司應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維護,建立定期清算制度,避免因管理不當造成資產減值。第三十四條資產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處置項目臺賬,對每個資產處置項目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強資產回收、處置費用和處置損益的計劃管理,持續跟蹤監控項目進展。對於壹個資產處置方案(金額以單個債務人全部債務合並計算),如果預計全部收回資產的價值小於直接處置成本,原則上應單獨考慮更經濟可行的資產處置方案。
第三十五條資產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的管理。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必須完整、真實。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的審查意見和表決結果必須如實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資產公司及其個人應當對資產處置方案和結果保密。除國家另有規定和資產公司為處置資產必須公布相關信息外,嚴禁披露資產公司的資產處置信息。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資產處置過程,資產公司必須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幹預資產處置。
第三十八條資產公司應當加強壹級法人管理,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約束機制和授權管理,完善資產處置項目各種可行方案的比較分析機制,嚴禁超授權、超授權倒程序、虛假評估、偽造虛假檔案記錄等違法手段處置資產。應采取各種措施實質性防範商業風險和道德風險,按照最優方案處置資產。第三十九條資產公司以打包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將整包資產的取得成本按照適當的方法分攤到包內各項單項資產,並計入該戶單項資產的取得成本。
第四十條資產公司應當采用合理、審慎的方法確定資產處置的盈虧平衡點。在計算盈虧平衡點時,應考慮資產取得成本、融資成本、相關成本以及資產取得、管理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稅費等因素。資產處置項目的預計回收價值能夠彌補或超過上述成本和稅費的,視為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不足以覆蓋各項成本和稅費的,視為未達到盈虧平衡點,差額為預計損失。
第四十壹條對於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根據壹定的資產購置成本和實際情況確定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行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審核,並經分行負責人批準;超過授權金額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審核,並經資產公司總裁批準。
第四十二條對於未達到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壹定的預期損失額,確定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行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審核,並經分行負責人批準;超過授權金額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審核,並經資產公司總裁批準。
第四十三條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資產公司應當對納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領導小組計劃的兼並破產等政策性核銷債權的處置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自有關部門批準或通知之日起對相關債權進行處置。第四十四條資產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處置盡職調查和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資產處置情況進行審計。
資產公司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和專員辦設立資產處置公開舉報電話,如實記錄舉報內容,並進行核實和相關調查。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和專員辦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資產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規和處置結果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對下列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壹經查實,按照對人對事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未經規定程序批準,放棄資產公司應有的權益;
(二)超越權限或未經規定程序批準處置資產的;
(三)未經規定程序批準,擅自改變處置方案的;
(四)隱瞞或者截留資產處置、資產回收和處置收入的;
(五)在分配收購成本時,未經規定程序批準,改變資產公司既定的成本分配原則;
(六)玩忽職守,造成債務人逃避債務的;
(七)內外勾結、串通,處置資產;
(八)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
(九)泄露資產公司的商業秘密。
(十)對抵債資產管理不善,未經規定程序批準擅自動用,造成資產損失的;
(十壹)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十二)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
(十三)因自身過錯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七條資產公司資本項下的股權資產,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產權管理的統壹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資產公司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金彩[2004]41號)同時廢止。過去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