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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強生上海和強生中國的行為是否構成維持轉售價格,為什麽?

今天上午9: 30,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12號法庭正在對北京瑞邦永和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邦公司)與強生(上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生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進行終審判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被上訴人強生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瑞邦公司經濟損失53萬元,駁回瑞邦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宣判後,瑞邦公司代理人立即表示“這壹終審判決體現了司法解釋中的合理分析原則,法院非常專業”。宣判後,10 15,上海高院召開媒體見面會,向數十家媒體介紹案件基本情況,並回答相關媒體提問。

至此,這起備受國內外學術界和業界關註的壟斷案,經過兩家法院長達三年的審理,終於塵埃落定。在《反壟斷法》實施5周年之際,此案成為我國歷史上第壹個原告勝訴的生效判決,這也預示著今後在壟斷糾紛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原告,只要證據充分,將受到法律保護。

瑞邦公司與強生公司的壟斷訴訟,源於2008年強生醫用縫合線的壹次競價銷售。瑞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合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的經銷商。雙方合作關系為15年,經銷合同每年簽訂壹次。2008年6月5438+10月,強生公司與瑞邦公司簽訂了《2008年經銷合同》(以下簡稱《經銷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瑞邦公司將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艾康縫合線部的產品。在此期間,瑞邦公司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當年3月,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合線銷售招標中,瑞邦公司以最低價中標。4月,強生公司人員警告瑞邦公司投標過低。

7月,強生以瑞邦公司私自降價為由,取消了其在阜外醫院和整形醫院的經銷權。從8月15起,強生將不再接受瑞邦公司的醫用縫合線產品訂單。9月,強生公司完全停止供應縫線產品和訂書機產品。2009年,強生不再與瑞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2009年後,強生修改經銷協議,放棄最低轉售價格限制。瑞邦公司與強生公司15年合作期間,涉案醫用縫合線產品價格基本保持不變。

2010年8月11日,瑞邦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處罰瑞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的壟斷協議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4萬余元。5月12、18日,壹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瑞邦公司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本案所涉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損害,不能認定為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故決定駁回其申請。

瑞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高院三次開庭審理。瑞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新壹輪的唇槍舌劍,並委托國內兩位知名經濟學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龔炯教授和上海財經大學譚教授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這起訴訟受到國內外業內人士的高度關註,被稱為“中國縱向壟斷第壹案”。

今天宣判後,正在出席“第二屆中國競爭政策論壇”的國內知名反壟斷專家、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教授表示:“這是壹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超過4.4萬字的判決書,精辟的說理,說明繼美國、歐盟之後,中國法院不僅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審理反壟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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