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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麽?

經濟性裁員是企業為應對經濟困難或調整業務結構而采取的壹種裁員方式。其條件和程序對保障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經濟性裁員的條件通常涉及企業的經濟狀況、裁員人數、裁員原因。壹般來說,企業在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且采取各種措施後無法逆轉的情況下,需要進行經濟性裁員。另外,裁員人數也需要達到壹定的規模,通常是員工總數的10%以上,或者壹次性裁員30人以上。同時,裁員的原因壹定是經濟上的,比如市場需求下降,技術進步導致的崗位減少,而不是員工個人的原因。

在程序上,經濟性裁員需要遵循壹系列步驟。首先,企業需要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並將裁員方案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其次,企業需要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還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此外,經濟性裁員過程中需要註意壹些特殊問題。比如,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在規定醫療期內患病或者負傷的職工,企業不得進行經濟性裁員。同時,企業也要優先錄用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

綜上所述,經濟性裁員是企業應對經濟困難或調整業務結構的壹種手段,但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遵循嚴格的程序。企業需提前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同時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給予經濟補償。在裁員過程中,還要註意特殊問題的處理,以保障員工權益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7條規定: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41條規定:

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但在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壹)與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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